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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翼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索 引 號: | |
標 題: | 翼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翼城縣縣級調控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6-09 |
文 號: | 翼政辦發〔2022〕42號 | 發布日期: | 2022-06-09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主 題 詞: | 儲備糧食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翼城縣縣級調控糧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翼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9日 ?
(此件公開發布)
翼城縣縣級調控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縣級調控糧管理,建立管理科學、調控有力、吞吐靈活、人員精干的縣級調控糧管理服務體系,保證縣級調控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縣級調控糧在實施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臨汾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級調控糧,是指縣政府調控的用于調節全縣糧食供需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它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縣級調控糧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調控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h級調控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h級調控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調控糧。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縣糧食儲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糧食中心)經縣人民政府決定后負責執行縣級調控糧規??偭俊⒖傮w布局、品種調整和動用,對縣級調控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并對縣級調控糧的庫存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制訂和完善縣級調控糧庫存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監督檢查庫存縣級調控糧數量和質量,并適時組織輪換;
(三)負責縣級調控糧損耗的核實與上報;
(四)負責縣級調控糧庫存實物臺賬管理系統的使用與管理;
(五)負責組織縣級調控糧倉儲管理技術的培訓和應用;
第六條??承儲企業翼城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對縣級調控糧的庫存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縣級調控糧庫存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縣級調控糧規范化管理,采用科學儲糧技術,確保糧食數量真實、品質良好、儲存安全;
(三)負責完善縣級調控糧庫存實物臺賬的建立,定期向糧食中心上報實物臺賬和有關倉儲報表;
(四)具體落實縣級調控糧的出入庫和輪換工作。
第七條??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調控糧的貸款利息、管理(保管)費用、輪換費用、損失損耗、輪換及動用等價差虧損的財政補貼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費用補貼標準:原糧管理費用每年每斤0.05元、輪換費用每斤0.05元,貸款利息根據當期農發行利率據實結算),由糧食中心對調控糧財政補貼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同時負責對縣級調控糧有關財政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縣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及時、足額給予貸款保障,并對發放的縣級調控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調控糧貸款或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三章??計劃與輪換
第十條??縣級調控糧的儲存規模和儲存品種由縣人民政府決定,糧食中心根據相關政策和總體宏觀調控需求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縣級調控糧的收購、輪換計劃經縣政府批準后,由糧食中心組織承儲企業具體實施。收儲任務完成后由糧食中心提出驗收申請,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共同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縣級調控糧輪換實行計劃管理,糧食中心負責縣級調控糧的收購和輪換實行均衡輪換的原則。糧食中心報縣發改局同意后會同縣財政局、縣農發行根據儲存糧食品質、年限及承儲企業上報的情況,在調控糧到達輪換年限時下達輪換計劃。
(一)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小麥4年??h級調控糧輪換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年每斤0.05元。
(二)縣級調控糧輪換資金管理采用“購貸銷還”的辦法進行,即輪出時全額還貸,輪入時等額發放貸款,輪換貸款資金由承儲企業專項使用。
第十三條??縣級調控糧的輪換可采取先銷后購,先購后銷,邊購邊銷的方式進行,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對確因特殊情況要延長架空時間的,必須提前向糧食中心報告,由糧食中心及時按規定請示縣政府相關部門做出決定,否則按照擅自動用縣級調控糧處理。
第十四條??輪換費用由縣財政局按規定的標準撥付,輪換期間調控糧利息、費用補貼正常撥付。超過輪換期以挪用縣級調控糧論處,縣財政局停撥利息、費用補貼。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將縣級調控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上報糧食中心備案。
第四章??管理目標和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縣級調控糧庫存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確保政府隨時調用。
第十七條??縣級調控糧庫存管理要做到“一符”、“六無”“三?!?、“四落實”。
第十八條??縣級調控糧實行專倉掛牌儲存,不得與非調控糧混存。承儲企業調整縣級調控糧專倉,須報糧食中心經縣發改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要建立規范的縣級調控糧專賬,分倉保管賬和專卡。
專賬要準確,及時地反映縣級調控糧的數量、質量及輪換情況。專卡一式三份,倉內掛一份,儲糧企業、保管員各執一份。倉房調整、糧食輪換或數量有變動時要及時更換新卡,舊卡由承儲企業存檔備案。
第二十條??縣級調控糧儲存庫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調整必須報糧食中心經縣發改局批準后按相關管理權限辦理。
第五章??縣級調控糧的動用
第二十一條??縣級調控糧執行計劃為四年,調控糧糧權歸縣政府所有,糧食中心負責逐步完善縣級調控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縣級調控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縣級調控糧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調控糧:
(一)全縣或部分區域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它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縣級調控糧;
(三)確需動用縣級調控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動用縣級調控糧,由縣政府下達動用指令,糧食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緊急情況下,縣政府可直接決定動用縣級調控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第二十五條??縣級調控糧出入庫必須憑據齊全,及時登記賬目,保證賬實相符。出入庫時要準確計量,保管人員對糧食數量負責。對不符合出入庫手續的企業,保管人員有權拒絕。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擅自改變縣級調控糧動用指令。
第六章??縣級調控糧的安全儲存
第二十七條??縣級調控糧必須儲存在質量完好的標準倉房,不允許在簡易廠棚和露天存放。
第二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食方式、糧食品種、調控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調控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調控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份、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相當數量的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部門頌發的資格證書的糧油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應當遵循有利于縣級調控糧的合理布局,交通便利,有利于縣級調控糧的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降低調控糧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儲糧倉房應常年達到“六無糧倉”標準。
第三十條??承儲企業要廣泛采用“三低”(低溫、低氧、低藥劑量)、機械通風、電子檢測等科學保糧技術,盡量減少化學藥劑用量,確保儲糧品質,降低損耗。
第三十一條??調控糧在新入庫和輪換時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調控糧貸款、貸款利息及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縣級調控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調控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調控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及時上報糧食中心。
糧食中心、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應當定期聯合檢查調控糧的管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對縣級調控糧的輪換,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保質保量地完成。
縣級調控糧的輪換應遵循有利于保證縣級調控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食價格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承儲企業不得以縣級調控糧對外進行擔保或清償債務。
第三十六條??承儲企業在依法被撤銷、解散或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時,其儲存的縣級調控糧指標由糧食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報請縣政府同意后調出。
第三十七條??縣級調控糧的入庫成本、費用由糧食中心會同縣財政局負責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八條??縣級調控糧實行專戶管理、??顚S谩3袃ζ髽I要接受縣農發行的信貸監管。
第三十九條??縣級調控糧損失、損耗的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糧食中心、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實施辦法及有關糧食政策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調控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調控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調控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糧食中心、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調控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處理;發現縣級調控糧承儲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縣調控糧的情況,糧食中心應當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取消其儲存資格。
第四十二條??承儲企業對糧食中心、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渉糧食中心、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三條??糧食中心應當加強對縣級調控糧的管理和檢查,對縣級調控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縣級調控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送縣發改局和縣財政局及縣農發行。
第四十四條??縣農發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貸政策,加強對縣級調控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各級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其責任人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糧情監測記錄不全及偽造記錄的;
(二)未按上級主管部門下達輪換計劃而擅自輪換的;
(三)糧食儲存、質量等情況出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的;
(四)因管理不善,發生壞糧造成損失的;
(五)擅自動用、挪用調控糧的;
(六)虛報、瞞報、拒報庫存數量和質量的;
(七)擅自改換調控糧品種、質量等級的;
(八)在調控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九)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出售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調控糧貸款和貨款利息、費用等財政補貼;
(十)擠占、截留、挪用縣級調控糧或貸款利息、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縣級調控糧入庫成本的。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參照《山西省儲備糧管理暫行規定》和《翼城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制定本縣的調控糧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糧食中心、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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